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2 10:29 来源:住建小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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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一责任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野蛮装修、非法改扩建及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

(二)当建筑存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第3.1条规定情况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等;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当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登录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dg.gov.cn/)“企业信息公示”一栏,选取委托有信用档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不得故意隐瞒房屋既往改建、扩建、受损、受灾等情况,不得指使、暗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

(一)实施作业告知制度。凡在我市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前应填写《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上报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规范鉴定执业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1.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的、范围,签订委托合同,制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案;

2.应对受鉴定房屋既往相关工程资料以及使用历史情况进行收集和调查,对整栋房屋现状结构体系和重大缺陷进行全面排查、调查,严禁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应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的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将现场检测、实验数据纳入质量管理范围;

4.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获得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另一名至少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2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

5.现场拍摄两张以上鉴定人员和被鉴定建筑合照留证,确保照片清晰可辨,并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后。具体流程详见《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附件2);

6.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要求。

(三)加强鉴定内容管理。

1.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安全性鉴定。其他建筑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进行危险性鉴定,其中,一层、二层的农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进行危险性鉴定。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3.对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鉴定代替。

(四)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鉴定报告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还应按照《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见附件3),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进行编制。鉴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计算书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审核并加盖执业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相应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

(五)实施鉴定结果报告制度。

1.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归集信息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定报告(盖章)应当扫描上传至归集平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六)加强鉴定数据真实性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现场取样、实验室试验,出具客观检测数据。督促其它勘察、测量单位对受托鉴定房屋进行必要勘察测量作业,出具客观真实的勘察、测量报告。

(七)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次以上,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加强鉴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加强鉴定机构行业监管

(一)加强鉴定机构从业监管。我局不定期组织对已取得信用档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场所、仪器、人员、资质等信息。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管,确保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鉴定报告的质量监管。建立鉴定报告抽查制度,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备案的鉴定报告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计算书等,抽查采用专家组盲审方式,抽查结果进行公示。重点抽查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房屋以及可能存在突出问题房屋的鉴定报告,审查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鉴定结论存疑的,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主动核查,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查处。经核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全市通报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虚假备案、转包、挂靠、使用虚假检测和计算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错误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筹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信息化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莞开展鉴定活动的,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传平台,平台生成二维码,作为鉴定报告的防伪标志。通过信息平台公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违法违规情况、企业基本信息、诚信经营情况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等信息,供市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我局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情况登记表.doc

    2.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pdf

    3.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8日

(咨询科室:质安科,联系电话:22677822。)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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