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已过期失效,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账户名称应统一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或简称)+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开设、使用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三、服务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业务的银行(原则上为业务覆盖广州市全部行政辖区的广州分行)要开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并与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满足对接技术要求。
四、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二)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三)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工人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异常情况时,应作为异常信息即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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