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答复相关政务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28 15:01 来源:住建小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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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复相关政务咨询。

以下为答复部分内容:

问:《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要求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000米的。那么铁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等除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配备项目安全总监是什么要求,另外2026年3月26日之前的已中标项目是需要执行新办法还是执行老办法?2026年3月26日后投标时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时或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吗?

答: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不受其原中标时间影响。涉及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问:《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问题1:按照理解,以上描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包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2:根据了解的中X集团某三级机构安监人员信息,满足注安(含初级)、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安全B证,需先考取并注册一建、二建后方可考取)条件的项目安全总监占比较低,分析行业平均水平,预计会更低,《办法》旨在推进更好安全履责,保障安监人员权益。请问在编制本项要求以及如何执行落地层面,是否有更多的考虑和解读。

问题3: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也有类似描述,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差异大,总体执行较差,再次强调本项要求,是何考虑,如何一体化推进落地?

答:问题1.凡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无论初级或中级,均符合项目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

问题2.项目安全总监B证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不要求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务标注为“项目安全总监”。为稳妥推进新规定的落地执行,本《办法》设置过渡期,自2026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3.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度有效落地,要推动项目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派驻项目部,即:人员由企业统一选聘、合同与企业签订、薪酬由企业发放、考核由企业主导,使其在项目中具备相对独立的监督职权,增强履职的权威性和客观性。由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制度因地制宜落地。

问:根据《办法》第五条,项目安全总监定义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总监职责,请问安全总监是否还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还需要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答:项目安全总监(持B证)不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证),应当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安全总监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问: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进行配备吗?

答:不可以,分包单位应按照该条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在建工程项目在该《办法》实施前,是否需要按该《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答: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遵照执行《办法》。在此之前,仍可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作为一名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新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是要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负责人每人均带班检查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还是合计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如每人均需满足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平均每人每周需带班检查1次,频次是否过大?对于以上岗位齐全,但施工项目较少的企业来讲,一线项目将疲于接受检查。

答: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本次修订延续了原《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

问:《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要求项目安全总监需要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但是目前各地区办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前置条件是要持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意味着项目安全总监需要持有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后续是否会针对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开辟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条件?

答:项目安全总监B证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类)报考,不要求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务标注为“项目安全总监”。

问:根据《办法》要求: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问题:想请问一下,1.这里的分包合同是否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那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不是也是参照这一条进行配置?2.假如总承包单位分包了一家消防专业分包单位按人数配置专职安全员后,这个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又分包了消防劳务分包单位,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和消防劳务分包单位是否都应该同时按上述配置专职安全员,是否有重复配置的?

答: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均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分包行为,有关单位均应按照该条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复配置的问题。

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问在北京市,该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是持C1证件的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件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否满足文件规定?若在北京市外的省市,该“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哪些有效证件?

答:无论是北京市还是其他省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C1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C3证不能替代C1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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